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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海彬诉刘战、李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970号 原告施海彬,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战,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李珍,女,1985年6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970号
原告施海彬,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战,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李珍,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海彬诉被告刘战、李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施海彬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海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海彬负担。
审 判 长  韩 非
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
人民陪审员  任士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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