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970号 原告施海彬,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战,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李珍,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海彬诉被告刘战、李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施海彬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海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海彬负担。 审 判 长 韩 非 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 人民陪审员 任士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