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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永江诉被告魏仕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316号 原告李永江,男,1966年2月28日生。 被告魏仕右,男,1966年2月18日生(缺席)。 原告李永江诉被告魏仕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江到庭参加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316号
原告李永江,男,1966年2月28日生。
被告魏仕右,男,1966年2月18日生(缺席)。
原告李永江诉被告魏仕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仕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江诉称:原告从事板材经营,被告从事家庭室内装修。2010年,被告给其姐装修房屋,被告在原告门店购买板材。2010年4月23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在要款中,被告将原告殴打。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8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举证2010年4月23日魏仕右所写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8000元。
被告魏仕右没有书面答辩、没有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永江在光山县城弦山中路原老体委楼下经营板材,门店名称鸿达木业。被告魏仕右从事家庭室内装修。2010年,被告魏仕右给其姐装修房屋,在原告门店购买板材。2010年4月23日结算,被告魏仕右欠原告李永江材料款8000元,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我姐家装修款欠捌千元整,欠款人魏仕右”。后原告催要,被告未还。2014年1月10日晚,李永江和其妻子到魏仕右家要款,发生争执。原告因索款无果,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江起诉要求被告魏仕右给付欠款8000元,有被告魏仕右所写欠条一份证明,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仕右不到庭应诉,是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李永江起诉要求被告魏仕右给付欠款利息,因利息未约定,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仕右欠原告李永江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二、驳回原告李永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仕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忠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饶祖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