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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荣诉被告魏圣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1810号 原告李先荣,女,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魏圣忠,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李先荣诉被告魏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1810号
原告李先荣,女,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魏圣忠,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李先荣诉被告魏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陈霖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荣到庭,被告魏圣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对其说想购买挖机,向其借款30000元,并许诺当年的年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购买挖机没有赚到钱为由推脱还款。被告妻子故意说脏话并不承认此笔借款的事实。现在,被告在砖桥镇街上有大片的房屋,挖机经常给别人干活挣钱,被告借款不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魏圣忠偿还所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魏圣忠缺席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因购买挖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当年年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遂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上述纠纷,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法庭出示的被告魏圣忠亲笔书写的借条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购买挖机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资金后,被告魏圣忠向原告李先荣亲笔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魏圣忠于2012年3月30日向原告李先荣借到30000元人民币,且年前还清该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不还有违诚信。现原告持借条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偿还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被告亦未到庭对口头约定的利息予以认可,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圣忠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圣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先荣借款30000元。
驳回原告李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魏圣忠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霖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忠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