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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裴传凤申请宣告邬金林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裴传凤,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 被申请人邬金林,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生。 申请人裴传凤申请宣告邬金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邬金林,女,汉族,19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裴传凤,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
被申请人邬金林,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生。
申请人裴传凤申请宣告邬金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邬金林,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生,住光山县城关镇韩楼村辛洼组。是申请人裴传凤儿媳。申请人裴传凤之子、邬金林丈夫胡竞文因意外事故于2011年11月11日死亡。邬金林因生活压力过大,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邬金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邬金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传凤的儿媳邬金林,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邬金林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邬金林为失踪人;
二、指定裴传凤为失踪人邬金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房 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天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