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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志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中,小名王六,男,1968年0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2196808302072,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广店村广店77号。2014年08月04日因涉嫌生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中,小名王六,男,1968年0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2196808302072,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广店村广店77号。2014年08月0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8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新瑞、被告人王志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王志中在方城县广阳镇老街政府路口处开一“王六”餐馆,主要经营早餐油条和平常小吃,每天早上生产、销售二十斤左右油条,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超量使用“泡打粉”。方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0日开展了对油条的统一抽样检查,并抽样委托进行了检测,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王志中经营的餐馆处提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10mg/kg。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的标准。被告人王志中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明显高于国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中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志中的供述、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物证、证人王建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等。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中违反法律规定,将生产的铝含量大于国家规定的100㎎/㎏限量标准的食品出售给群众食用,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维东
审判员  苗东文
审判员  陈雪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