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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方民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帅,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庆,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学新,男,汉族。 被告: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 法定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方民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帅,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庆,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学新,男,汉族。
被告: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赵爱敏,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拉、刘永军,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8日,以需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诉求的成立,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4元,减半收取12722元,由原告方城县三顺粮油购销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庆阳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