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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太诉被告尚德坡为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刘永太,男,1947年2月27日生。 被告尚德坡,男,1955年12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太诉被告尚德坡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太于2015年1月26日以相牵连另案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刘永太,男,1947年2月27日生。
被告尚德坡,男,1955年12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太诉被告尚德坡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太于2015年1月26日以相牵连另案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永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永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永太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