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刘永太,男,1947年2月27日生。 被告尚德坡,男,1955年12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太诉被告尚德坡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太于2015年1月26日以相牵连另案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永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永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永太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