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2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2月3日生。 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