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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霞诉被告康苑西区售房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海霞,女,1979年2月13日生,回族,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胡岗村红土河36号,身份证号412922197902130646。 被告康苑西区售房部。 负责人梁锁,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霞与被告康苑西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海霞,女,1979年2月13日生,回族,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胡岗村红土河36号,身份证号412922197902130646。
被告康苑西区售房部。
负责人梁锁,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霞与被告康苑西区售房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霞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霞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海霞负担。
审判员  顾东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