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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要亭诉被告韩淑芳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82年10月29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82年10月29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建、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8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农历4月6日生育儿子李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已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且儿子出生后,被告一直不让原告方照顾,夫妻感情至此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到庭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当庭证词;
2、原被告的结婚证及户口薄各1份。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被告属自愿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夫妻感情一直和睦,相互之间并不缺乏了解,也不存在原告所诉的夫妻感情淡薄等问题。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完全系因原告之父对原被告的婚姻横加干涉,威逼、挑拨夫妻关系所致。原被告婚生儿子出生后,被告也曾多次要求原告及其家人照顾孩子但均被原告之父拒绝,并非原告所述的不让其及家人照顾儿子。现在原被告之子刚满1周岁,儿子的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韩某某当庭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但于庭审结束后向法庭递交了儿子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5月15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14年10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另查明:原告方到庭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当庭证词中均称,仅听说原被告经常生气,未亲眼见二人生气吵架。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儿子,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答辩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儿子年纪尚幼,且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东升
审 判 员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