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拐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李真真,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杨见食,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方城县。 原告李真真与被告杨见食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真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见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真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互相了解较少,仓促成婚,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性情暴躁,不近人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08年9月2日生育长女杨雨新,2010年2月24日生育次女杨可心,继一双女儿出生后,为了两个女儿有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原告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盼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增强家庭责任感,但被告视原告的忍让是懦弱,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杨雨新由原告抚养,次女杨可心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 被告杨见食未到庭,亦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9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2日生育长女杨雨新,2010年2月24日生育次女杨可心,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杨雨新由原告抚养,次女杨可心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即生育长女杨雨新,婚后又生育次女杨可心,且结婚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有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的现象,但未达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现原告起诉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见食未到庭应诉,是其对本案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真真与被告杨见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真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方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铁三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