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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8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8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渑池县某某酒店3009房间容留周某某、何某某、金某等人吸食冰毒。
2、2014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渑池县某某酒店3015房间容留宋某、张某等人吸食冰毒,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陈某等人的吸毒工具及剩余毒品残留物约0.1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当场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张某、黄某某、周某某、焦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吸毒人员尿检报告以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