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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9月份,被告人上官某某利用渑池县某某破碎厂清场之际,将清理的应以自采价卖给某某(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的约五、六车铝矿石运出以市场价卖于他人,给予负责监管的某某(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某某破碎厂站长王某甲和工作人员王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好处费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王某甲辨认王某乙的笔录、照片,某某(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王某甲、王某乙的个人工作档案,破案报告及被告人上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某某(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金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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