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68号 原告:周某甲,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徒慧川,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系被告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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