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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与韩爱荣、王海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25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彦,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爱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25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彦,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爱荣,女,汉族,1963年7月9日生。

被告王海洋,女,汉族,1989年4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诉被告韩爱荣、王海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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