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18号 原告:乔某某,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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