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074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27年7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1949年7月6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 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53年12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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