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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074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27年7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1949年7月6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 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074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27年7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1949年7月6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

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53年12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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