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