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31号 原告荆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 被告任某某,男,回族,1962年10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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