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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31号 原告荆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 被告任某某,男,回族,1962年10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31号

原告荆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

被告任某某,男,回族,1962年10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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