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290号 原告王彩锋,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凡,男,满族,1981年6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锋诉被告吴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彩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彩锋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 陪 审员 张秀荣 人民 陪 审员 王利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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