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牛鹏涛,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振昌,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河南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鹏涛诉被告河南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鹏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鹏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鹏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牛鹏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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