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杨荣香,女,1981年12月18日生,彝族。 委托代理人吴雪桐,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香与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香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荣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荣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杨荣香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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