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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女,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女,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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