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2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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