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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111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111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被告杨某某几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并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只好在外租房居住。目前原、被已经分居二个月,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陈述被告多次打骂原告不属实,被告只打过原告这一次。事后被告主动承认错误,求得原告的谅解,并愿意改正错误,私下原、被告两人已经沟通过,沟通的结果是双方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10月9日,因琐事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杨某某动手打了原告黄某某二耳光,因此原告黄某某离家出走,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杨某某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愿意向原告黄某某道歉并改正错误,愿意与原告黄某某和好,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了解办理了结婚登记,新婚不久因生活琐事生气,情急之下被告杨某某动手打了原告黄某某,致使原告黄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动手打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事后被告杨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原告黄某某道歉,并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多沟通、多谅解,共同努力扭转危机,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好有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