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丁小斌,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王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斌与被告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小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丁小斌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