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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斌与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丁小斌,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王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斌与被告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斌自愿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丁小斌,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王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斌与被告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小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丁小斌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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