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10号 原告刘新峰,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煤电长城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峰与被告郑州煤电长城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刘新峰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