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 原告孙植峘,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海涛,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辰,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友谊,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植峘与被告王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植峘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植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植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95元由原告孙植峘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