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00号 原告孟伟卿,女,汉族,1980年1月31日出生。 被告刘春玲,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卿与被告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伟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伟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孟伟卿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