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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08号 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仇辉,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08号

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仇辉,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田应朝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少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