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 原告沙宝军,男,回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王俊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宝军与被告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宝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宝军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