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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宝军与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 原告沙宝军,男,回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王俊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宝军与被告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宝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

原告沙宝军,男,回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王俊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宝军与被告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宝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宝军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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