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07号 原告张中山,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南庆华。 原告张中山与被告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中山诉称,2014年6月12日,原告借给被告40万元,借款期限为30日,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当事人有协议管辖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显示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朝阳路141号,在未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原区证明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中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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