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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现军与王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6号 原告杨现军,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娜。 原告杨现军与被告王晓娜民间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6号

原告杨现军,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娜。

原告杨现军与被告王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现军诉称,被告王晓娜于2013年7月27日向原告杨现军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手续,借款期限为一年,且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原告先后向被告实际交付了共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1546.7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461546.7元,并判令被告偿还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明确,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现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