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18号 原告丁海涛,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璐琦,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颖,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涛与被告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海涛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丁海涛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展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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