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23号 原告宋长明,男,汉族,1951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红英,女,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明与被告吕红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长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