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09号 原告郭敏,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弓遂岭,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与被告弓遂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敏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