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锦建,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