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23号 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甲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建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