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90号 原告马明超,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 代表人张连超,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雷露露,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靖韬,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超诉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明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超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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