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任某,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燕丽,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兵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某某,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任某负担,退还案件受理费1818元。 代理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