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治中与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张治中,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张治中,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中与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治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治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治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治中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审 判 员  刘 华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