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张治中,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中与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治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治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治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治中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审 判 员 刘 华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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