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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霄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霄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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