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赵浩宾,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秦胜,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树林,男,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宾诉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秦胜、张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浩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浩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浩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浩宾负担。 审判长 李建丽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程炎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