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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浩宾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秦胜、张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赵浩宾,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舒,该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赵浩宾,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秦胜,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树林,男,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宾诉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秦胜、张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浩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浩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浩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浩宾负担。

审判长  李建丽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程炎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