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严银来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银来,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银来,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监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银来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银来及其辩护人孙中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严银来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岗坡阳光新城小区8号楼511室被害人吴某某租住处,依照事先约定“包夜”,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休息。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严银来因被害人陪夜时间短、费用过高而心生恶念,即用水果刀威胁,并用胶带捆绑被害人吴某某,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将其付给吴某某的500元嫖资和吴某某的3600元现金及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抢走后逃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800元。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严银来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被告人严银来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银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银来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银来犯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严银来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对被告人严银来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严银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2、严银来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严银来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严银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银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嫖资人民币500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洋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云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