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89-1号 原告宋辉,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师卿,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黄金鹏,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街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卫华,局长。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 负责人马改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辉与被告牛师卿、被告黄金鹏、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街分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辉以其尚在病情恢复期,不能作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辉承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