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78-1号 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翠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小峰,男,3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另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