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凤,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吴长海。 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桂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3元,减半收取5466.5元,另546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匡鹿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