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安康与安文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1号 王安康,男,2004年6月16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红庆,男,汉族,1973年9月1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安文娟,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康诉被告安文娟抚养纠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1号

王安康,男,2004年6月16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红庆,男,汉族,1973年9月1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安文娟,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康诉被告安文娟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安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由原告王安康负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