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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剑锋与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茹剑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武文华,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剑锋诉被告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剑锋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茹剑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武文华,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剑锋诉被告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剑锋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茹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8元,减半收取8499元由原告茹剑锋承担,另外84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茹剑锋。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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