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茹剑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武文华,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剑锋诉被告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剑锋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茹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8元,减半收取8499元由原告茹剑锋承担,另外84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茹剑锋。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