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张利国,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立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国诉被告任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国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国承担,另外25元退还给原告张利国。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